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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一、能源统计基础知识能源消费统计指标按层次可分为如下: (1)反映国家和地区能源消费指标,如全国能源消 费总量、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总 量。 (2)反映某个部门或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如工业能 源消费量。 (3)反映企业的能源消费指标,如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4)反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指标。 2、能源统计原则3、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标准煤的定义:标准煤的低位发热量规定为7000 千卡/千克(29307千焦/千克)。 能源折标准煤的系数(千克标煤/千克)=某种能 源单位发热量(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标 煤) 某种能源折标准煤量=该种能源消费数量×该种 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在计算能源消费总量时,应将消费的各种能源分别折合成标准煤后进行统计汇总。 折标煤系数的计算,如果企业实测了能源的低位发热量,用该发热量除以标准煤低位发热量,得出的数作为企业该能源折标煤系数;如:消费的原煤低位热量为:5215千卡/千克,折标系数:5215千卡/7000千卡=0.745 如果企业无法测出能源发热量,各能源对应的折标系数从《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查得。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煤炭(吨标煤)+电力(千瓦时)×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1000+原油(吨)×1.4286(吨标煤/吨)+汽油(吨)×1.4714(吨标煤/吨)+煤油(吨)×1.4714(吨标煤/吨)+柴油(吨)×1.4571(吨标煤/吨)+燃料油(吨)×1.4286(吨标煤/吨)+天然气(立方米)×1.2143(千克标煤/立方米)/1000+其他能源(吨标煤)-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吨标煤)。(1)当量热值系数(电的热功当量值计算法)= 860(千卡/千瓦时)/7000(千卡/千克标煤)=0.1229 (千克标煤/千瓦时)=1.229(吨标煤/万千瓦时) (2)等价值系数=平均火力发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 2008年全国节能量核查给出的数据:等价值系数为3.5(吨标煤/万千瓦时) (1)火电企业不执行统一的电力折标系数。80年代初电力折标系数定位4.04吨标准煤/万千瓦时,电力企业是按照本企业实际的发电煤耗计算电力折标准煤量。在编制全国能源平衡表,核算全国和分行业的能源消费量时,也无法按照4.04计算电力折标准煤量,否则会出现数据不衔接的矛盾。(2)不符合“谁消费,谁统计”的能源统计原则。按现行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方法,采用等价值的电力折标系数计算电力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就会产生发电投入量等于发电产出量,即火力发电企业没有能源消耗的不正常情况。用电单位承担了发电所消费的能源。(3)单位发电煤耗本身是一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同的发电企业,不同的时期,其数值都不相同。如将其固定为一个数值,作为电力计算标准煤的标准,本身就缺乏科学性和可比性。目前全国火力发电煤耗大约在330多克标准煤/千瓦时,与80年代初的404克相差70多克标准煤,如继续采用4.04的折标系数,显然没有真实反映火力发电煤耗水平。(4)与其他能源折算标准煤和国际上使用的方法不一致。其他能源在折算标准煤时,都是按其自身的单位热值换算为标准煤,也就是按热功当量计算的。国际组织在计算电力和能源消费总量时,均采用当量值计算,用单位发电煤耗作为电力折标准煤系数不具有国际可比性。电力折标煤系数的现状 (1)国家统计局已要求企业填报国家统计局的报 表时,电力折标煤系数采用当量值: 1千瓦时=0.1229千克标准煤 1万千瓦时=1.229吨标准煤 (2)国家、省级地区在核算能源生产总量、消费 总量时,两种方法均采用。中国统计年鉴采用的 是火力发电煤耗法。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两种方法 均有。(1)能源消费总量 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式: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 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包括: 工业生产部分:直接生产产品的车间,建筑安装工地等。 辅助生产部分:配电室、压缩空气站、水泵房、机修部分等。 附属部分: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如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医院、托儿所、车队等。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 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