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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二○一二年四月五日—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2—社会责任。第五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第二章生产核准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八条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3—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六)产品配方;(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4—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现场核查不合格的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无年检标签不得使用。食品小作坊年审时必须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年审表;(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年审时必须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现场加盖年检标签。核查不合格的责令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加盖年检标签。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该单位或个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