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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一、修订的必要性二、主要修订内容(一规章名称的改变(二章节的设置《监督管理办法》在表述形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健康监护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职责和相应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条目增加现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罚则和附则。(三总则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补充。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修订中考虑到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迟发性或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虽然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或在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在离岗后仍可能有变化有的病情可能进一步发展有的可能会好转或痊愈。因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接触这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之一。2、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从而使《技术规范》成为独立的技术指导性行政规章能更全面准确地阐述相关技术要求。并明确规定《技术规范》是实行健康监护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该细则只可作为保障工人健康权的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就业或上岗的健康标准。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批。根据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覆盖面低许多县(市甚至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劳动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因此修订总则第六条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批权由过去只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改为“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四用人单位职责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职责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二章第八条中进一步提出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落实经费保障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2、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时应提交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3、原《管理办法》第六条仅提出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了需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包括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转岗劳动者和拟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4、原《管理办法》第九条仅提出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五条明确了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限应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健康检查。5、修订稿第二章第十六条补充了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的职责。6、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九条与技术规范中的体检结论相配套补充了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劳动者应采取的适当的处置方法: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7、修订稿在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了用人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1、为规范对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