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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案例(ànlì)导入案例(ànlì)导入主要(zhǔyào)内容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chóuhuà)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chóuhuà)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chóuhuà)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chóuhuà)案例(ànlì)4-1(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liángshi)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liángshi)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liángshi)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案例(ànlì)4-1续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yùshōu)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企业在销售中采用不同(bùtónɡ)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bùtónɡ)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可以使企业合理地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递延税款缴纳。4.2消费税计税依据(yījù)的筹划4.2消费税计税依据(yījù)的筹划4.2消费税计税依据(yījù)的筹划4.2消费税计税依据(yījù)的筹划对需要补缴税款,金元酿酒公司的领导表示不理解,税务稽查人员解释:该公司的问题关键是经销部的会计核算方式不正确,如果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xiāoshòu)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xiāoshòu)额或者销售(xiāoshòu)量缴纳消费税。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单独核算其销售(xiāoshòu)额,经销部就可以按照原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另外,有些子目之间由于价格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应在税率的相邻等级合理定价(dìngjià)。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消费税的税率不同。税法以单位定价(dìngjià)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dìngjià)越高,等级就越高,税率也越高。同理,我们可计算出啤酒的无差异(chāyì)价格临界点(即啤酒价格高于3000元/吨时的税后利润与啤酒价格等于2999.99元/吨时的税后利润相等的价格)。(3)如果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tàozhuānɡ)酒销售,则套装(tàozhuānɡ)酒中的各类酒单独计算税额: 套装(tàozhuānɡ)酒中白酒的应纳消费税税额=(0.50+60×20%)×1000=12500(元) 套装(tàozhuānɡ)酒中药酒的应纳消费税税额=90×1000×10%=9000(元) 套装(tàozhuānɡ)酒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12500+9000=21500(元) 由(1)可知: 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0+600000×20%=125000(元) 药酒应纳消费税税额=540000×10%=54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125000+54000+21500=200500(元) 可见,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tàozhuānɡ)酒销售,同时分别核算,则可以减少消费税19500元(=2200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