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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彭勃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目前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上,被害人不具有与被告人和公诉人同等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其法定诉讼权利也非常有限。长期以来,被害人只是被作为“案件知情人”或“诉讼参考人”,发挥提供案件线索或为司法机关收集犯罪证据提供帮助的作用。 因此,在日本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难以见到被害人主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影响诉讼结果的情况,甚至连被害人了解案件内容和处理情况的知情权都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日本刑事立法上的被害人保护规定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国家追诉主义的理论基础上构建的,其内容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动承担追究犯罪的责任,“个人追诉(私诉)”不是被禁止就是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基本上是围绕着作为诉讼客体的追诉对象犯罪人展开的,被害人的角色则变得模糊虚无,丧失了独立的诉讼品格而被公诉机关所取代。然而,作为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保障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利益和人权,有利于体现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提高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度。 在欧美诸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展了一系列改善与强化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学者评价这种改革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上的权利回归”。受其影响,在日本,公众对被害人法律权利的保护问题日益关心,学术界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反映被害人意愿的呼声此起彼伏。进入21世纪,日本的立法和司法实务界开始有所动作。2000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及检察审查会法部分修改法案》和《关于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等保护的刑事程序附随措施法案》(以下简称《被害人保护法》)。这两部法律仍然承认被害人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只是增设了一些改善其法律处境的措施。笔者认为,目前在日本法上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介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属于准诉讼参与人,较之旧法,其权利保障的力度得到了增强。 在笔者看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包括四个层面:(1)被害人的知情权;(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受保护权;(3)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参与权;(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救济。下文将进一步说明法律修改后的日本被害人保护制度并评析其利弊。 二、被害人的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知情权是指被害人获取与自己权益相关的案件信息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知情权不仅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而且有利于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从救济的角度出发,被害人了解自身案件的信息,是提出损害赔偿或刑事赔偿的必要前提。 然而,日本法中关于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屈指可数。目前,在制定法中只有刑诉法第260条和第261条,即,司法机关应通知被害人案件受理情况;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向被害人说明理由。显然,这些规定不足以全面、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近年来,日本的司法实务当局开始主动向被害人提供案件处理的信息。1996年,日本的警察机关建立了“被害人联络制度”。日本检察机关从1999年起,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统一的“被害人等通知制度”。这些告知制度涉及警察和检察机关受理的所有案件。如果被害人、其家属或诉讼代理人希望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警察、检察机关可以向其提供案件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审判日期、刑事判决结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等信息。从2001年开始,犯罪人执行阶段的假释以及转监等情况,也被列入向被害人告知的内容。 司法机关的上述做法,有利于被害人获取案件信息,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尊重。然而,这些制度并不能改变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即,被害人的知情权在制定法上的缺失。正因为如此,在上述制度中,案件信息是否应该向被害人告知、信息的披露范围等均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被害人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没有被赋予提出异议、申请改善的权利。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被害人获得案件信息的手段,还有阅览刑事案件记录和旁听审判。前述的《被害人保护法》规定,被害人不仅可以和一般民众一样,在判决确定后阅览法院的审判记录,如有正当理由,在法院就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另一方面,对不起诉案件的案件材料,刑诉法第47条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考虑,规定除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予公开。在这一点上,《被害人保护法》未能突破原有的框架,但2000年以后,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允许被害人阅览不起诉案件的资料。 在旁听审判方面,根据《被害人保护法》的规定,被害人提出旁听申请的,法院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方便。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该法承认被害人在审判中享有优先旁听的法律权利,因此,受法庭条件所限或安排新闻媒体、公众旁听需要,会出现被害人无法旁听庭审的情况。 各国家和地区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