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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上)深圳大学法学院彭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上被害人不具有与被告人和公诉人同等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其法定诉讼权利也非常有限。长以来被害人只是被作为“案件知〞或“诉讼参考人〞发挥提供案件线索或为搜集犯罪证据提供帮助的作用。因此在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难以见到被害人主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影响诉讼结果的情况甚至连被害人理解案件内容和处理情况的知情权都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一、刑事立法上的被害人保护规定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在追诉的理根底上构建的其内容是由专门主动承当追究犯罪的责任“个人追诉私诉〕〞不是被制止就是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刑事诉讼活动根本上是围绕着作为诉讼客体的追诉对象犯罪人展开的被害人的角色那么变得模糊虚无丧失了的诉讼品格而被公诉所取代。然而作为受到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对象保障被害人在刑事中的利益和有利于表达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目的和价值进步公众对刑事的信任度。在欧美诸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展了一系列改善与强化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改革有学者评价这种改革为“被害人在刑事制度上的权利回归〞。受其影响在公众对被害人法律权利的保护问题日益关心学术界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反映被害人意愿的呼声此起彼伏。进入21世纪的立法和实务界开场有所动作。2000年5月国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及检察审查会法部修改法案和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等保护的刑事程序附随措施法案以下简称被害人保护法〕。这两部法律仍然成认被害人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只是增设了一些改善其法律处境的措施。笔者认为目前在法上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介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属于准诉讼参与人较之旧法其权利保障的力度得到了增强。在笔者看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包括四个层面:1〕被害人的知情权;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受保护权;3〕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参与权;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救济。下文将进一步说明法律修改后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并评析其利弊。二、被害人的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知情权是指被害人获取与自己权益相关的案件信息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的告知义务。知情权不仅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而且有利于被害人对的监视。从救济的角度出发被害人理解自身案件的信息是提出损害赔偿或刑事赔偿的必要前提。然而法中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屈指可数。目前在制定法中只有刑诉法第260条和第261条即应被害人案件受理情况;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案件检察应向被害人说明理由。显然这些规定缺乏以全面、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近年来的实务当开场主动向被害人提供案件处理的信息。1996年的警察建立了“被害人联络制度〞。检察从1999年起也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了统一的“被害人等制度〞。这些告知制度涉及警察和检察受理的所有案件。假如被害人、其或诉讼代理人希望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警察、检察可以向其提供案件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审讯日、刑事判决结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等信息。从2001年开场犯罪人执行阶段的假释以及转监等情况也被列入向被害人告知的内容。的上述做法有利于被害人获取案件信息表达了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尊重。然而这些制度并不能改变一个人为难的即被害人的知情权在制定法上的缺失。正因为如此在上述制度中案件信息是否应该向被害人告知、信息的披露范围等均由权利被害人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没有被赋予提出异议、申请改善的权利。除了上述制度之外被害人获得案件信息的手段还有阅览刑事案件记录和旁听审讯。前述的被害人保护法规定被害人不仅可以和一般民众一样在判决确定后阅览的审讯记录如有正当理由在就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另一方面对不起诉案件的案件材料刑诉法第47条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私权和声誉权的考虑规定除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否那么不予公开。在这一点上被害人保护法未能打破原有的框架但2000年以后理中已经逐步允许被害人阅览不起诉案件的资料。在旁听审讯方面根据被害人保护法的规定被害人提出旁听申请的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方便。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该法成认被害人在审讯中享有优先旁听的法律权利因此受法庭条件所限或安排媒体、公众旁听需要会出现被害人无法旁听庭审的情况。各和地区救助制度形式概览立法宗旨一、德国德国于1976年公布了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以下称补偿法〕立法意图是对那些犯罪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民事赔偿才能方面的限性如没有破案、犯罪人无力赔偿、社会缺失等原因致使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而建立。二、在昭和55年公布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以下称支给法〕之第一条明确说明该法是对因危害生命身体之犯罪行为而意外亡人者的或受重伤害的受害人给予金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