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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法律障碍分析 姓名:王罡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高晋康 20050501 摘要本文从商业银行中伺业务的内涵和构成入手,在对西方商业银行20世纪80年代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增多,使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在业务收入中比重逐渐减少,存贷业务利差日趋缩小,选择;同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的管发展,扩大中间业务是必然趋势。发展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就需要对中间业务中的相关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因为法律是一切律制度规范分不开的,由于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如果不从制中间业务历史发展的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提出在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本文将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和相关法客户对业务的要求也日益复杂,从而中间业务成为银行业发展的必然制逐步减少,竞争不断加剧,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业说,为保证自身业务发展的基石,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较好,是与其完善的法度上进行规范,极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但是,由于我国中间业务开展较晚,相关立法的滞后,使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从而在一定限度上制约了我国中间业务的发展。特点,深入分析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制度障碍等问题,概括分析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各类品种,研究和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保障为准绳,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的制度原因,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中间业务,并针对性地阐述相关对策、建议,以最终实现我国商业银行向现代经营模式的转变。律体系进行比较,说明了适宜的法律环境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达与其适宜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中间业务的发展与法律制度规范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 我国中间业务立法的滞后,使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面临较多的法律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由于法律制度缺陷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一、立法不完善产生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中间多,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立法较少,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立法中针对传统业务立法较多,对新型中间业务的立法较少,使新型中间业务无法可依;法律规范政出多门,缺少协调,部分规范出台较没有可以遵循的行为依据通过对这些立法产生的问题从理论上分析,二、禁止性规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不利于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业务的种类较多,涉及股权市场(普通股票市场、股票期权市场、股市场等等。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成熟、相关制度的建设不够健全,是以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并未对国有商业银行给予广泛的自由空间,尤其是资本市场中最活跃系。筒述了国外在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的原因,虽然我国银行业也认识到了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但是由于风险,从而在一定限度上制约了我国中间业务的发展,借鉴国外银行于促进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目前个方面:业务发展中的制度障碍,我国虽然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立法较早,相对陈旧;立法的国际化水平不高,无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使我国商业银行无法面向世界,不适合国际要求;对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滞后,理论指导与实践操作相脱节。法律上的这种滞后或空缺,造成了很多问题,相关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而各个银行则揭露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法不完善产生的制度障碍。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禁止性规范较多,从国际惯例来看,银行中间票指数衍生市场)、衍生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互换、上限和下限市场)、债务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不动产抵押市场、抵押转递证券市场、担保抵押债务市场、资产担保证券市场等)、外汇不少资本市场领域尚未得到重视或被禁止发展。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为主体。在资本市场的众多领域中,现有的法律制度 的股票市场被列入了禁止进入的范围,商业银行进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基金市场、票据市场及新兴资本市场都存在一的问题,本文对《银行监管管理法》颁布之前、之后存在的相关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银行监管管理法》颁布之前,人民银行分形成障碍;有关法规不健全,在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存在缺陷,这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我国曲于意识和法律制度土的缺陷,使中间业务的收费没有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引发了一些问题。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的问题,揭示其成因,针对具体的问题,本文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