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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小议司法建议的法律成果司法建议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和光荣传统。近年来法院系统越来越重视该项工作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将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及地位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因司法建议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尚付阙如相对于司法实践的如火如茶社会各界的反应不一。随着司法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法律效力这一瓶颈问题越来越凸显。基于此。本文在考察司法建议法律效力现实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其法律效力问题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对其实现机制予以探讨。司法建议法律效力的现实考察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司法建议的规定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而且仅适用于拒绝执行履行协助义务、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形。法官法仅在第三十条的奖励条款中提及司法建议。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未规定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回复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虽规定了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但未明确不告知的法律后果。同时上述条文都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既非“必须”也非“应当”亦未规定失职不提司法建议的法律责任。观点集萃。观点一:司法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执行问题。学者认为司法建议仅仅就是建议而已只具有道义上的宣传、提醒效力。点二:有学者认为司法建议制度既是司法裁判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执行裁判的辅助措施之一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机关都应当尊重司法建议。点三:另有学者认为司法建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一种弱强制力。这种弱强制力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不是不需要法律规制。@运行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未明确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同时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部分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处于想做就做、想放即放的状态是否做、如何做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工作开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2021年至2021年司法建议发送情况为例中基层法院该项工作开展总体上差异较大。件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予以采纳的分别为353、622、958件分别占当年度发出总数的54.2%、60%、61.7%;被建议单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回复的分别为189、426、502件分别占当年度发出数的29%、41.1%、32.3%。(采纳回复具体情况见图一)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总体上针对性、可行性较强。三年来被采纳的比例不断攀升.且均超出了建议发出总数的一半。但是被建议单位主动书面回复的比例明显低于采纳数具体落实情况需要人民法院主动回访才能知悉。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部分司法建议质量不高针对性、指导性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被建议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司法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配套保障措施不足有关。法律效力是法律存在的方式亦是法律的生命。⑤对被施行对象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丝毫影响的法律制度形同摆设。最终难逃被裁汰的命运因此从保障法实施的角度司法建议应被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如果因司法建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到了被建议单位后便被抛在一旁无人问津.直接的后果就是司法投入变成了无效劳动.相同的错误和损失在今后还会发生。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就会造成相当大的浪费。司法建议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将会大大挫伤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继续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最终使得该项制度无人问津。日渐式微。同时对司法建议效力的漠视亦会进一步贬损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公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司法建议法律效力的内涵解读司法建议的法律效力是指司法建议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而界定司法建议的法律效力为何需从司法建议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相类似制度的比较研究中获得认知。“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其目的在于使有关单位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消除不利因素。”①司法建议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作出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而作出且在诉讼的全程均可作出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约束;三是所涉问题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有关联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即时予以裁判的范围:四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参考性的建议;五是实践中已形成常态化、制度化不是临时性现象或应急措施。司法建议与相似制度如司法裁决、软法等相比较展示出独特的个性特征故其法律效力亦较特殊。司法建议与司法裁决。虽然司法建议的作出机关和司法裁决一样也是人民法院但基于处理范围、发送主体、制作程序、主文的明确性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司法建议法律效力的强度要远逊于司法裁判。特别是其不具有对建议事项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首先从处理范围看司法建议所涉及的内容虽与案件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