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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凤技术学院文具物品领用及管理办法 吳鳳技術學院文具物品領用及管理辦法 81年8月24日行政會議制定 84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 87年6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 90年5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 92年9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述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文具物品者係指各單位之行政及教學所需文具物品為範 圍,但不包括儀器設備等列為財產者。 第二條各項公用物品,按其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原子 筆、橡皮擦…等。 二、非消耗性物品,指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期限不及二年 者,含,,如計算機、剪刀、訂書機…等. 第三條文具物品之規格應有統一規定,但得視實際需要訂定之,同物品之 式樣、大小、顏色、品質應力求其劃一。 第四條各單位請購之物品,應以前項之規格為標準,否則經辦單位得拒絕 之。但確因特殊需要經陳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文具物品之領用及管理由總務處財產管理組負責。 第二章領用 第六條文具物品之領用,僅限於公務使用,其他如學生社團、教師個人研 究計劃案皆不得領用。 第七條文具物品之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行政單位文具物品之領用,必須根據經審核通過之單位領用 標準辦理,領用單位應填寫領物單至核發單位領用。 二、教職員個人文具物品之領用,必須根據領用標準辦理,領用人 應至核發單位簽名領用。 三、物品領用標準訂立後,應在規定標準內領用,其因特殊情形超 過領用標準時,須另簽呈核准後發放. ,132, 四、領物人於領物單上簽章後,應經單位主管審核蓋章,再送物品 管理單位領用。 第八條各單位領用之物品,由財產管理組按月統計數量與金額後,報會計 室由會計室從各使用單位業務費項中抵扣。 第三章管理 第九條財管組應於每月底依據各單位領用記錄,製作「文具用品耗用統計月報 表」。並將各單位領用記錄送單位主管存查。 第十條消耗性物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第十一條非消耗性物品有下列情形者,得予報廢, 一、已逾使用年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者。 二、未滿使用年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者。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等各行政單位.第十三條本辦法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