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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鳳技術學院教室冷氣機管理辦法 89年8月28日行政會議制定 90年7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為有效管理本校教室冷氣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本校日間部、進修部、進修專校等所有班級均有資格使用,使用單位以班級為原則。 第三條管理及財產所屬單位: 本辦法所述及之所有窗型冷氣機均登記在財產管理組名下。 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 使用單位需於每學期結束後負責清理維修。 第四條使用申請及歸還: 學期上課期間及暑修上課期間,各班級按課程表排定時段使用者,無需另行辦理使用申請手續。 課程表排定以外時段必需臨時使用教室冷氣機者,需先至總務處事務組辦理使用申請手續,並按本辦法第九條所訂標準繳費後始得使用。 如有涉及使用不當或蓄意破壞者,另按本法第七條規定由使用班級或申請單位賠償。 第五條冷氣開放時間規定:(事務組負責設定電源控制器) 一、日間部: (一)開學期間: 每週一至週五早上八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十分開放。 假日不開放。 (二)寒暑假期間全天不開放。 二、進修部: (一)開學期間: 每週一至週五晚上六時二十分至晚上九時三十五分開放。 假日不開放。 (二)寒暑假期間全天不開放。 三、進修專校: (一)開學期間: 週六下午三時至晚上八時四十五分開放。 週日早上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開放。 (二)寒暑假期間全天不開放。 四、假日各班級若需使用冷氣機者,統一向總務處事務組依規定手續辦理使用申請,所需維護費用統一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 第六條維修程序: 一、冷氣機使用期間由使用單位每月定期清洗過濾網,若功能不正常或故障無法使用時,應由使用班級班長至總務處事務組填寫修繕申請單,並經導師及財管組簽章後送交事務組進行維修。 二、維修所需經費由冷氣機維護專款經費核銷,若涉及使用不當或人為破壞者,另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賠償。 第七條保管與賠償: 冷氣機使用期間,其保管單位為各使用班級。 使用期間,冷氣機若有因不正當使用或人為破壞以致機台損壞者,統一由總務處事務組依維修價格,告知保管班級按價賠償。 冷氣機組若有兩班以上共同使用者,若使用損壞無法釐清賠償責任時,由共同使用班級分攤賠償。 第八條學期期間收費標準: 冷氣機使用之電費及維護費以每人每學期計算為原則。 收費金額: (一)日間部學生每人每學期新台幣捌佰元正。 (二)進修部學生每人每學期新台幣參佰伍拾元正。 (三)進修專校每人每學期新台幣參佰元正。 (四)本收費標準每學期進行檢討。 三、收費作業併入註冊手續辦理。 第九條開學期間假日收費標準: 假日收費以小時計算為原則。 每間教室每小時收費校內各單位為新台幣壹佰元,校外機關團體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元。 收費作業於使用申請手續時一併辦理。 第十條暑修期間收費標準: 暑修期間收費以學分數計算為原則。 每學分每人收費新台幣壹佰元整,唯暑修生每期所選課程超過八學分者,收費捌佰元整。 收費作業於暑修註冊時一併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吳鳳技術學院冷氣機使用申請表 一申請單位二使用教室三使用日期四借用時間自時分至時分五歸還日期六(本欄於歸還時填寫)驗收記錄:驗收人員簽章申請單位代表人總務長財管組長申請單位主管出納組長事務組長申請單位 代表人(導師) 備註: 使用單位經申請使用後,須負保管之責,並願遵守本校教室冷氣使用管理辦法中所有規定。 使用單位於歸還冷氣機使用權後,須於第六欄內簽章,始完成歸還手續。 此申請表統一由總務處事務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