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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探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直接决定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所以从取证人员的规范化、取证标准的规范化和取证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进行完善。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电子证据不仅仅具备证据的基础三性要求还具备其他证据没有的特性:(一)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作为当今智能时代衍生出的新的证据形式具有“非静止呈现性”既可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又可展现为与案件有关的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及动画等各种信息从而生动形象地尽可能还原案发时的状况。电子证据的这一特点要求取证人员不光要使用一定的硬件设备、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平台提取到数据信息还要根据后续诉讼阶段电子证据的用途要固定成相应的证据表现形式。(二)内容的易被篡改性和可挽救性电子证据的本质是电磁波和二进制数据编码通过电、磁、光等形态存储在介质上。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和删除通常在操作日志中留下记录如果操作日志也被删除修改行为将不留下任何痕迹。因此我们在对电子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三点:一是转化固定;二是复制固定;三是哈希值比对在获取到原始检材后首要任务就是做哈希值计算然后根据取证要求进行下一步此后在搜集和提取电子证据的任何环节首先都是做哈希值比对一步骤一查验是电子证据取证相对于其他证据取证的关键之处。尽管电子证据不易保存可相对传统书证而言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信息总是有迹可循的能够技术挽救。“文件被删除后放进‘回收站’可以直接用命令将其恢复。即使‘回收站’清空文件也实质上并未从硬盘上删除删除的只是指向文件物理地址的逻辑指针。”二、我国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取证人员的专业性不足面对智能时代新的证据类型取证人员除了具备计算机网络、侦查、法律等综合知识还需掌握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但在目前的基层公安部门中大部分的侦查人员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的问题复合型的人才匮乏无法达到电子取证高精尖的要求。(二)取证标准和取证技术的水平差异性较大我国目前用来取证的软件、工具大都从国外引进如美国的encase系列取证分析工具、德国的x-waysforensics计算机法证工具以上工具都可以进行数据的完整获取支持多种数据恢复功能将所有操作步骤生成日志文件。国内自主生产的软件技术相对没有达到上述工具的标准侦查人员经验缺乏导致电子取证的效率、质量都不高。同时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对电子取证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检测标准等指标没有形成统一性难以满足后期的庭审要求。(三)取证程序的规范性不高两高一部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包括《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作了规定但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难以对电子取证工作提供系统性的法律支持。三、我国刑事司法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设想(一)电子证据取证人员的规范化根据《公安机关数据鉴定规则》的规定:“委托鉴定的存储媒介应当是复制原始存储媒介得到的备份存储媒介。因特殊原因委托鉴定检材是原始存储媒介或原始电子设备的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对应的《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委托单位未对原始存储媒介或原始电子设备进行封存或固定的应当在《委托鉴定检材清单》中注明。如果鉴定委托单位已使用过委托鉴定的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的应当介绍使用的情况并提交相应的《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根据《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的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从以上两个规定来看委托鉴定的检材清单无比详细对侦查人员的要求很高。取证人员不光要具有公安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对计算机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外语知识也要精通因此对电子证据取证人员应当单独考核。1.设立取证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应包括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两方面。(1)取证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应当设立统一的取证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形式可参考司法鉴定人员考试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计算机专业知识的考核和与取证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考试合格后可以参照鉴定人员培养制度在网监大队或勘验检查部门工作两年方有资格申请取证人员职业资格。负责审核申请的是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进行形式审。(2)取证人员执业资格。在获得职业资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