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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第三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第四条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第五条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对于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缴纳合同书》后,可分段缴纳。首次预缴劳保费用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对没有缴纳劳保费用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投标,合同鉴证部门不办鉴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筑企业应拒绝施工.(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第六条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第七条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第八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第九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项目劳保费用拨付补贴项目,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按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费用。第十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取费、拨付"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是:(一)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确定了资质等级,并取得了资格证书的企业;(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三)企业按行业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了登记管理认可手续.第十一条劳保费用拨付标准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目前起步阶段,主要通过拨付加补贴的方式。即暂按1995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取费标准并依据企业性质、资质等级、完成产值和工程进度等,分别拨付给建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