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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一、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二、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二)、接件受理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村、组签署书面意见后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三)、现场勘测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四)、填表公示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土地利用员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同时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所长及镇政府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及镇政府公章。(五)、审核、审批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土地利用股由规划股、地籍股、土地利用股分别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六)、下发证件经县局审批后由县局土地利用股向建房村民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由分局或所在镇国土资源所统一领取然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发给建房户申建户方可用地。(七)、组织验收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县国土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县局地籍股由地籍股按照地籍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