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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空冷机组汽轮机设备采购合同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布连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空冷机组 汽轮机设备采购合同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2×6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 汽轮机设备采购合同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 第2条合同标的 第3条合同价格 第4条支付 第5条技术标准 第6条知识产权 第7条保险 第8条交货和运输 第9条包装和标记 第10条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第11条监造与检验 第12条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 第13条保证 第14条索赔 第15条有限责任 第16条税费 第17条转让、分包与外购 第18条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第19条履约保函 第20条不可抗力 第21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22条适用法律 第23条合同语言 第24条通知 第25条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合同生效及其他 法定地址 附件: 1.技术规范 2.供货范围 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4.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5.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6.分包与外购 7.大(部)件情况 8.分项价格表 9.履约保函格式 10.交货进度 11.授权代表和助理名单 一、合同协议书 买方合同编号:GDJT-WZ-2008-002 卖方合同编号:QJ2008/001 签字时间:二〇〇八年十一九月十三日 签字地点:上海 合同双方: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 合同双方代表签字: 买方名称:卖方名称: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二、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1.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1.3“卖方”是指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1.4“项目”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新建工程。 1.5“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的标的物技术的合法拥有和提供者。 1.6“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見第26.2款。 1.7“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 1.8“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及相关应用软件、装置、接口、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9“合同设备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按时保质保量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履行合同项下交货和技术资料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 1.10“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 1.11“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1.12“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26.1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 1.13“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4“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测试仪器的精度等级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工况下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 1.15“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6“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合同设备性能仍达到了合同的规定(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时(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7“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8“日、月、年”是指公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