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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实质平等观研究的综述报告 《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所著的一部重要哲学著作。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名为“实质平等观”的伦理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人类在社会中应该享有一种平等,这种平等应该是基于人类的原始状态和人类预设的公正原则实现的。本文将对罗尔斯的实质平等观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平等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中的不平等是来源于自然和个人努力的不同,而不是因为人类的本质不同。在原始状态下,罗尔斯认为人类没有获得过任何的社会地位、财富或者权力,因此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平等。这种平等是既不存在个体的优势,也不存在社会的阻碍,并且是唯一可被核实的平等。 其次,罗尔斯认为实现平等的方法是在社会中建立公正的制度。这些公正制度应该是通过结构和程序的正义来建立的,而非通过结果的平等。这意味着实现平等需要遵循公正原则,而非具体的行动结果。罗尔斯提出的公正原则包括:原始自由原则、差异原则和公平机会原则。原始自由原则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中拥有一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差异原则指的是社会中应当允许有一定程度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应当是有助于社会的,且能够使最劣势的成员处于更好的境遇。公平机会原则指的是人们应该在有规律的过程中获得机会。这三个原则是公正制度中基础原则,也是实现平等的核心之所在。 最后,实质平等观强调的是人类的平等本质。这种本质平等的意义在于,人类在基础价值上应该具有相等的地位,或者说每个人都应该被当做同样有价值的个体看待。这意味着每个人在公共利益上都应该具有相同的地位,不应因其身份、财富、权势以及能力的不同而影响其获得社会的利益。 在它的发展历程中,实质平等观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正义、法律以及法律哲学领域。这种观点促进了公正社会的形成,以及对公正性的重视。同时,实质平等观也推动了社会对自由、机会以及创新等方面的思考。它的出现,对人们对社会中的平等正义的认识和体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实质平等观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它提出了一种关于平等基础的见解,认为人类之间本质上应该保持平等,并且建议通过公平制度实现这种平等。实质平等观对于塑造我们的价值观、政治和法律体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积极推动相关研究,从哲学上为实践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