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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规制探析的综述报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手续正当地行使行政职权所制定或发布的对特定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发生性、规范性,对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然而,由于其并没有像法律那样在立法程序中经过严格的审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现实中不乏出现对法律的绕过、越权等问题,因此在立法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的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暂行条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程序性等方面做出规范。然而,由于该法规的缺陷,如文件的适用范围互不一致,仍存在着很大的市场空间。因此,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问题,我国学者提出了多种措施。首先,要提高立法和管理的透明度。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如规章、通知、指导意见等,使公众在第一时间获知其内容和意义。同时,还要完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文件的申诉和超诉机制。其次,应当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政府部门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威信性。此外,还应当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前瞻性,使其能够及时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行为。最后,要进一步推进司法化进程。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保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辖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的研究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应当重视文化因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影响。我国具有悠久的文化传统,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看法和解读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其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要做出细致而科学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对公共权利的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最后,要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由于职能极分化而引起的立法滞后等问题。 综上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面临着立法规制方面的挑战。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是一项既有创新性、又有网络性的工作。未来,我们将继续探索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努力促进政府部门合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