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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某诉王某相邻通行权纠纷案评析的中期报告 本案的事实为,屠某和王某相邻的两个小区之间有一条宽约4米的马路,该马路原本为两个小区业主共同使用。但由于屠某的小区内有较多的车辆,经常将道路挤满,王某的小区业主在通行时受到了很大的困扰,故要求屠某限制车辆通行,屠某则认为王某没有权利限制通行。在此背景下,本次评析的中期报告主要探讨了以下两个问题: 1.相邻通行权的法律性质 2.王某是否有权限制通行 一、相邻通行权的法律性质 相邻通行权是指相邻地之间互相通行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自己的地的边界上,为了利用他的土地,规定于隔壁邻地的土地上经过或横穿时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8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邻地之间的通行权是一种单位服务于另一种单位的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应互相尊重对方的通行权利,并且在履行使用中需注意相互影响及损坏程度等因素。因此,相邻地之间的通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王某是否有权限制通行 在本案中,王某的小区业主要求限制通行而屠某则认为王某没有权利限制通行。那么,究竟王某是否有权限制通行呢? 根据以上介绍,相邻通行权是双方平等的权利,但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看谁的通行权更受保护。在本案中,如果屠某的车辆占据了整条马路,导致王某的业主车辆无法通过,那么王某是有权限制通行的。但是,如果屠某的车辆没有完全占满整条马路,且两个小区业主的车辆都能够顺畅通过,那么王某就没有权力限制屠某的通行。 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具体的事实情况。如果王某能够证明屠某的车辆完全占据了整条马路,导致王某的业主车辆无法通过,那么王某有权限制通行。但是,如果屠某的车辆没有完全占满整条马路,且两个小区业主的车辆都能够顺畅通过,那么王某就没有权力限制屠某的通行。 总之,相邻通行权是一种双方都具有的物权,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剥夺对方的权利。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根据事实情况来判断谁的通行权更应该得到保护,以达到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