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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的中期报告 该中期报告主要讨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即当网络侵权行为跨越不同地域时,应由哪一个地域的法院管辖。以下是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2.地域管辖的争议 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往往是涉及多个地区,因此引起了不同地区法院的管辖争议。对于这种情况,《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的情况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出现了跨地域的情况。例如,某公司在上海注册,但其网站服务器在北京,其网站被盗用后导致的经济损失发生在上海。此时,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选择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地域管辖问题的解决思路 为了避免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强法院的跨区域受案能力,加强法院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2)加强网络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3)注重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收集,提高司法鉴定的效果。 总之,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同时,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法院的跨区域受案能力,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调查、把握和证据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