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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2007修改)农市发[2007]第23号.农业部.其他规范性文件.2007-08-08.农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为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和《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第四条部级质检机构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第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指导。第六条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等方面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第七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第八条部级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九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第十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励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一条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筹建申请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推荐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需有以下相关材料:(一)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文件;(二)筹建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筹建的部级质检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四)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他资质证明。第十三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筹建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下达部级质检机构筹建计划。第十四条筹建时间不超过两年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第四章机构审查认可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