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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第23号.农业部.其他规范性文件.2007-08-08.农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共安全治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为习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治理和进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治理制度,提升部级质检机构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治理方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治理方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治理方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治理方法》、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治理方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治理暂行方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方法》和《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治理方法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治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第四条部级质检机构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治理,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有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举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第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指导。第六条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等方面,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差不多条件》的要求。第七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平、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畴内开展检验工作。第八条部级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九条部级质检机构的要紧任务是:(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判,承担托付、仲裁等检验工作。(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第十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舞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一条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筹建申请,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举荐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需有以下有关材料:(一)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举荐的文件;(二)筹建单位差不多情形,申请筹建的部级质检机构名称、业务范畴;(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打算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治理方案、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四)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他资质证明。第十三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筹建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下达部级质检机构筹建打算。第十四条筹建时刻不超过两年,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刻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第四章机构审查认可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差不多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二)计量认证申请书;(三)筹建工作总结;(四)质量手册;(五)程序文件与治理制度;(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名目;(七)要紧仪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