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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典章制度第四節護衛帝國的軍事制度一、軍事領導體制──軍令系統(一)概說:軍隊保衛國家是政權的重要支柱;帝制時代皇帝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牢牢地握住軍權。(二)戰國時代:秦國五十人以上的軍事行動必須得到國君許可以半邊虎符為憑信遣使合符後才准發兵。(三)秦漢時代:基本上繼承戰國制度發兵須憑虎符或詔令;對鞏固國家統一維護社會穩定有其正面意義。1.臨時調遣事畢除權:戰事一旦發生士兵近地調遣將帥則由皇帝臨時任命出征事畢回朝交還軍權。2.軍事集權控於皇帝:太尉雖為最高軍事長官但高級軍事長官的任免、賞罰、升黜實由皇帝親自決定。(四)隋唐時代:兵部則是最高軍政機關雖有調兵權但兵員俱在軍府相互牽制;軍隊調遣必須奉皇帝敕命。1.軍法治軍:唐代的軍隊管理、軍需供應、軍隊調集與作戰等規定主要集中在《唐律疏義•擅興律》中。(1)詮釋準恰:唐律明確規定發兵十人、馬十匹以上須由尚書省奉皇帝命頒布敕書及魚符才行。(2)定罪明確:若軍情緊急臨時調兵應變事後仍須報備;違反相關規定擅發兵千人者處以絞刑。2.監軍制軍:監軍制是皇帝掌握地方軍隊領導人是否忠貞的一項措施;中唐以後宦官代表皇帝擔任監軍。(1)發展:唐承隋制以御史監軍。玄宗用宦官監軍安史亂後作戰要派監軍藩鎮駐地亦設置監軍。(2)結果:監軍權勢膨脹主帥大權旁落削弱軍隊戰鬥力對戰事造成不利影響;甚至烕脅皇帝性命。(五)兩宋:宋太祖收全國兵權於中央並在酒宴中發表談話解除武將兵權有事由文官統兵實行以文治武。1..背景:宋初承襲唐及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宰相)對持文、武二權並稱二府宰相已失去兵權。2..內涵:樞密院掌全國軍政有發兵之權;三衙統領禁軍有統兵之權;帥臣主征伐有指揮之權。3..結果:兵權一分為三互相制衡而武臣空掛名銜長住京師終身不得赴任;結果只有皇帝掌握軍權。(六)明代:明太祖罷廢丞相後軍政(命將、調兵)大權集於一身兵部直屬皇帝重要軍務皆需奏請皇帝裁決。1.軍制:統兵權劃分為前、後、左、中、右五軍由五軍都督府分統全國衛、所和軍隊;調兵則權聽兵部。2.結果:都督府與兵部平行互相配合也互相制約使將不能專軍軍不能私將;明代軍事制度由此確定。(七)清代:軍隊由皇帝親自統率兵部只管軍事行政;雍正以後一切軍事決策皆由軍機處奉皇帝指示辦理。(八)檢討:皇權低落時朝廷難以控制軍隊「名將勁卒咸入私家」的狀況就會出現;軍政上因而愈趨嚴密。1.發展:唐末以後甚至有「驕兵逐帥強帥叛上」的現象;但「兵無專主將無重權」仍屬常見的情形。2.結果:將帥權力受到制度的限制軍事實權仍牢固地握於皇帝手中戰事勝負反而不是皇帝的關心重點。二、兵役制度──軍政系統(一)概說:封建體制崩解編戶(民以戶為單位登錄)齊民(階級消融後的平民)出現政府得以清楚掌握戶籍資料。1.戶籍清楚的徵兵依據:政府依據戶籍徵調男丁加以訓練組成軍隊成年男子也就開始為國家服兵役。2.兵役制度的基本模式:帝制時代的兵役制度大致以徵兵(義務兵)制、募兵制、世襲兵制等為主要模式。(二)秦及西漢:秦、漢四百多年士兵來源和役政制度經歷了不少變化;大體上皆以徵兵為主細節或有不同。1..內涵:漢初承秦的徵兵制將勞役與兵役合而為一;男子大概二十歲服役每年另須在本地勞役一個月。(1)正卒二年:漢初役男應服兩年正式的兵役先加入本地正規部隊接受軍事訓練執行治安任務。(2)戍卒一年:一年後役男徵調至首都衛戍或邊地服役役期同為一年。但文帝因為不便而募民充戍。2..事例:(1)負面:法律規定「雖丞相之子亦在邊戍之調」其實還有種種不公的免役規定減少兵士來源。(2)正面:漢宣帝時司隸校尉(察舉京師和近畿七郡)蓋寬饒之子步行戍邊時人譽「公廉如此」。3..檢討:西漢雖是「徵兵制」執行最徹底的時代;但漢末士兵力役繁重民變迭起州牧乃藉兵割據自立。(三)三國兩晉:秦漢時的義務兵制至三國大變;由國軍變為部曲政府軍變為私民兵民合一變為兵民分離。1..背景:漢末大亂戶口減少兵員缺乏而割據之羣雄為求克敵制勝各自在其勢力範圍內擴充兵員。2..發展:兵源來自於召募、部曲、家兵或奴童形成兵之子恆為兵的世兵制經兩晉弊害終至亡於外族。(四)隋及唐代:唐代襲北周的府兵制但隋的府兵悉屬州縣編入民戶使軍民合一享有免除賦、役的權利。1..唐初府兵:唐承隋制改良後的府兵也算作徵兵制選定即為世戶與均田制結合後有兵農合一的性質。(1)軍民合一:府兵制的成員依唐律規定是以富有資產身體強壯丁口較多之家為優先徵調的對象。(2)寓兵於農:府兵使用的武器、糧餉都要自備;平均每三戶就要出府兵一名可見兵源仍來自於農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