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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校研[2017]1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我校其他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与注册 (一)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通知书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完成缴费、报到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因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按国家招生规定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第二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在学院同意以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报研究生院审核,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核、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本人在开学二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办理有关手续而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六)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三)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七)对于取消入学资格者,应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 第四条在校生注册 (一)每学年的开始学期(即秋季学期),研究生必须完成缴费。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研究生报到和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如因在外地做学位论文、社会实践、校际交换和公派联合培养等不能如期回校注册者,需履行缴费手续后,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四)完成注册手续者,所在学院应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研究生考试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转学科与转学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转导师,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科;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 研究生转学科和转导师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科和转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学科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