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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 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 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电子 科技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加 强监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 目前本科学制有四年制和五年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毕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 超过学制2年。即四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 限为4—7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学生入学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我校录取的新生,持《电子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 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 格。 (二)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 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因病(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 格至退役后2年;因病按国家招生规定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 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 生的待遇。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第2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在学院审核 以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报教务处批准,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 核、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 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各学院在开学5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证办理等工作。 成绩册和学籍卡由学生所在学院保管,一套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装入本人档案, 另一套送交学校档案馆(因退学等原因中途离校学生的成绩册、学籍卡归入原班 一同上交)。学生证经学校办公室加盖钢印后发给学生。 第六条学生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 校正常学习、生活。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在校生注册 (一)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每学年的开始学期(即秋季学期),学生必须按规定到学校计划财务 处履行缴费手续,并持由其出具的缴费证明和学生证向所在学院注册。 (三)未经请假逾期2周又无正当事由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报到和注册,均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 所在学院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并由教务管理人员完成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的电子注册手续。 第八条未履行缴费手续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注册者不取得学籍,不具有注册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 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听与免修,按照《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