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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的中期报告 尊敬的教授、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所要报告的是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的中期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的实现。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优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措施。而本报告旨在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估和反思,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首先,我们来看看《意见》提出的措施。《意见》共提出了10条措施,包括: 一、优化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二、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知晓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能力。 四、加快建立网上民事诉讼服务平台,推行电子送达、电子签收、电子证据等电子化诉讼程序。 五、确保简易程序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充分发挥。 六、简化音像资料作为证据的举证程序,方便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 七、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涉及的涉外、知识产权等专业性问题的判断和处理能力。 八、建立健全简易程序案件的调度制度和听证程序。 九、促进跨领域、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强化异地诉讼工作。 十、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 这些措施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对于推动简单低额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我们来反思当前的问题。首先,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明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和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并不够明确。例如,对于互联网交易纠纷,究竟哪些案件应该采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需要更加明确的指引。此外,一些低价值的标的物涉及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解决,但是现阶段个别地区由于审判标准不一致,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或转普通程序审理,这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解决。 其次,人民调解工作仍需改进。《意见》提到人民调解工作应得到充分发挥,但是实际上,人民调解工作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率还不够高,且调解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一问题与当事人对人民调解机制的认知程度相关,加强对当事人质量教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最后,建设电子化诉讼平台是趋势。我国法院的电子化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快,部分地区建设的平台仍然存在应用不广泛、效率不高等问题。此外,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改进。 综上,我们认为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继续修正适用标准,使其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优化人民调解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后,继续推进电子化诉讼建设,创造良好的线上环境,方便人民群众使用,并且保障它们的合规性。总之,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关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进,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