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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的论证及其旨趣的综述报告 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是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所提出的一种关于伦理问题的哲学思想。该思想主张道德和价值判断应该基于人的感官体验和情感反应,而非纯理性的思考推导。这种观点打破了以往道德哲学中“理性至上”的传统,受到了当时的哲学家们的质疑和批评。 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的论证可以从几方面入手。首先,休谟认为道德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通过感官体验和经验来表达一个人对行为和事物的喜好、厌恶和评价。这种感官体验和经验存在于每个人的意识中,是主观的、情感化的。因此,不同人对同一事物的态度和评价不同也是合理的。例如,对于一个艺术品,一个人可能会因为其色彩或构图而感到喜欢,而另一个人则可能由于其主题或风格而感到不喜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感官体验和情感反应使得我们的道德判断是个体化的。 其次,休谟认为,人类行为的驱动力在于欲望和情感,而非理性。人的理性只是从属于感官的一种工具,只有在有了材料之后才能进行判断。因此,道德判断也应该建立在人的情感反应基础之上,而不是单纯从理性推导中得出。休谟所说的“激情”的种类有许多,一些是源于过去某种感官体验所带来的道德情绪,为这种情绪服务的“梦想想象”印象深刻;另一种则是因为我们的本性和我们的生存条件所决定的。 再次,休谟强调事实和价值之间的界限不是那么明确,任何道德评价都是从经验中得出的,而任何经验都含有感觉和情感因素。因此,虽然休谟的情感主义倾向于否认存在普遍的价值标准,但是在实际的道德实践中,我们还是可以从事实中悟出某些具有广泛适用性的道德准则。 综上所述,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实际上是建立在对感官经验的认识基础之上,它强调人类伦理判断的根源是情感和感官体验,强调我们的“道德规范”系统是来自于人的感性反应和情感体验,而非仅仅是从理性思考中推导出来的。休谟以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前道德哲学的方式揭示了伦理判断的真正基础,这个基础是人类的情感和感觉,是拉近了伦理判断和时代舞台的距离的体验、记忆、叙述和生活方式的基础,从而扩展了人的伦理感受和伦理判断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