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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本校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改革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 具体评选对象为:取得优异成绩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各有关院(中心)、室等。 二、评选时间 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逢双年)评选一次。 三、评选标准 教学成果应是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新颖性、实效性、示范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成效明显的教育教学成果。包括: ㈠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的突出成就。 ㈡依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进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㈢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科研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四、评选条件 评选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GB4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GB4㈡教师应在两年中每学期都承担了教学任务,或两年内所承担教学任务平均量超过全系、室教师教学任务的平均量,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则应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3\*GB4㈢评选项目应是水平较高,经过多次教学实践检验,并且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在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评选。 五、奖励办法 评出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奖将被授予奖状和荣誉证书,此外,还将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以资鼓励。 参加省级教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项目将在当年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 六、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为:个人或集体申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核、汇总→校评审专家组评审→学校批准。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者须先填写《宜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七、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教学优秀成果奖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参评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名单;项目审定后,报学校批准。 学校评选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