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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00年7月修正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年11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境(税境)(海关境域)(关税领域):全面实施统一海关法令的境域; 国境: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 1)关境同国境一致 2)关境小于国境(中国香港、澳门) 3)关境大于国境(欧盟) 货物:贸易性商品; 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关税的分类: 1、以货物、物品的流向为标准,分为: 1)进口税; 2)出口税; 3)过境税。2、以课征关税目的为标准,分为: 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 2)保护关税。 3、以征收关税的计征标准,分为: 1)从价关税; 2)从量关税; (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 3)复合关税; (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 4)滑动关税(滑准税); (新闻纸) 5)选择关税。 4、以税率制定标准,分为: 1)自主关税; 2)协定关税。 5、以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为: 1)进口附加税; 2)差价税; 3)特惠税; 4)普遍优惠制。 关税的作用: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3)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 4)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第一节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C、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1)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2)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其相应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3)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 为所有人。第二节进出口税则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目前对以下进口货物采用最惠国税率: ①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 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 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③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曼谷协定税率): 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 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 税率水平与结构: ★199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优惠税率的算术 平均数)为42%;普通税率平均为56%。 ★200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 术平均数)为12%;普通税率平均为57%。 ★2006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 术平均数)为9.9%。 出口关税税率: ★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目前对100余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 税率0—25%; 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 此外,根据需要对其他200多种商品征收暂定税率。特别关税: 1)报复性关税; 2)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3)保障性关税。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节原产地规定实质性加工标准: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 A、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归类已 有所改变;或 B、产品加工后,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 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 1)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 主件原产地确定; 2)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第四节关税完税价格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1)如果下列费用或价值,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记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买方为购买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