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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对策的中期报告 一、问题概述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责任,而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则是保障、维护食品安全的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主体责任不落实。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但实际上,有些政府和部门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问责不严。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责任人员并没有接受到足够的问责,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责任并没有深入挖掘和追究,也没有形成有效威慑。 (三)监管机制不畅。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级监管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不畅,形成了“各自为战”的现象。一些监管机构的职能交错和重复,造成了监管滞后和监管责任不清晰等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好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强问责监督。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建立健全综合性监管体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与评价制度,明确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和权责关系,加强监管与惩戒力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深入追究和严格预防,提高问责机制的有效性。 (三)合理规划监管机制。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应根据市场和监管需求,制定合理的规划,避免职能冲突、重复等现象的出现,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分享和监管协作,健全“大数据”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全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