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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民法规制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研究的中期报告旨在分析和评估当前的性骚扰民法规制,以及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性骚扰的定义和类型 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学习和社交等场合中,一个人因其性别、性取向或性特征受到不必要的言语、身体接触或行为的侵害和干扰,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和工作、学习等正当权益的行为。 按行为类型可分为:言语性骚扰、身体性骚扰、性骚扰恐吓和性骚扰报复等。 二、国内外性骚扰立法历史和现状 较早的性骚扰立法出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近年来,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规。我国自1995年《劳动法》(修正案)首次规定禁止性骚扰以来,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涉及领域日趋丰富,但亟需更细致、具体的规制。 三、性骚扰规制的不足 1、相关事实不足。法律主体普遍认为性骚扰行为良好个人修养和扰乱社交准则的行为之间差异不大,难以清晰甄别。从而导致了性骚扰的事实标准难以明确,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实际效果。 2、适用范围狭窄。现有的法规更多地关注于某伙人的工作和学习场合等狭义的境遇下的性骚扰,而没有覆盖到其他许多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性骚扰类型。 3、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未来,社会上需要出台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对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者予以处罚且持续监督。 四、完善性骚扰规制的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加大对法律的普及宣传,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敏感度和防范意识。 2、加强性骚扰事实认定标准的明确化。建立完善的认定标准,明确性骚扰行为标准,帮助执法者准确理解性骚扰行为,避免判断过宽。 3、完善性骚扰规制的适用范围。现有法规尚需扩展适用场景,例如:性交易、线上互动平台等领域。 4、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性骚扰案件保持高压态势。明确性骚扰行为的违法性质和行政处罚标准,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对违法者给予全面惩罚。 总之,目前我国性骚扰立法基本完备,但亟需完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唯有制定更加完善的规制,使其更加规范化,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性骚扰的发生,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