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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与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的中期报告 本中期报告总结了相关文献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行刑社会化与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一、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指将刑罚执行与社会环境相结合,以达到刑罚执行的效果。在国际上,行刑社会化被广泛应用于刑罚执行中,如英国的伯明翰模式、荷兰的白色监所等。 在我国,行刑社会化逐渐开始应用于刑罚执行中,其核心是将罪犯纳入社会化的范畴,通过教育、培训、劳动等方式,帮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率。目前,我国行刑社会化工作已经初步开展,并形成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我国假释制度是指在服刑期内,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免除或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假释制度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刑罚执行中,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假释制度的准入标准需要进一步规范。当前,我国假释制度中的准入标准不够明确,易受政策和地区的影响,需要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 其次,我国假释制度的监督机制还需完善。目前,我国假释制度中的监督机制较弱,对于罪犯进行假释后的行为和社会适应情况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最后,我国假释制度的再犯率需要进一步降低。当前,我国假释罪犯的再犯率较高,与欧美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假释罪犯社会化能力和再犯率监控和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行刑社会化和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罪犯再教育和社会化能力,降低再犯率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实现有效的刑罚执行和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