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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业价格规制改革研究——以我国电力产业为例的中期报告 本报告旨在研究我国电力产业价格规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目前价格调节机制的不足之处,探讨可行的改革方案。 1.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电力产业价格规制机制主要包括政府定价和市场化交易两种方式。政府定价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输配电网等。市场化交易体系主要适用于发电行业,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供需匹配。 然而,政府定价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价格死板,缺乏反应性 政府定价机制通常通过行政机关来制定,一旦定价,便难以调整。这使得政府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变化带来的影响。例如,能源价格波动、国际贸易变化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深刻影响,而政府定价无法及时反应这些变化。 2)价格过低,难以吸引投资 政府定价机制通常会设定较低的价格以惠及消费者利益。然而,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经营效益偏低,难以吸引投资。对于有着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电力行业,这种情况对其发展十分不利。 市场化交易中,由于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产生的问题也较为显著: 1)电力市场流通受限 电力市场相对闭塞,非市场参与者较少,市场竞争受限,影响了市场的流畅性和鲁棒性。这也体现了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产业,难以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生存和发展的现实。 2)市场调节能力有限 电力市场不能真正实现供需自主曲线,市场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出供需情况。这也导致中长期价格不能反映市场变化,且价格稳定性弱。 2.改革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1)政府维持总体定价,但开放定价机制 政府应该依据市场变化情况,开放调价机制。政府可以设定价格变化幅度的基准,市场参与者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供需变化,制定具体价格。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市场化调价,扩大市场竞争程度,同时又为政府维持对总体价格的调控能力。 2)增加非市场参与者 针对电力市场中非市场参与者较少的问题,我们应该发展新的市场参与方,吸引更多的资本来进入市场。 3)建立可靠的调节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可靠的电力市场调节机制。这样一来,政府就可以实时地监测市场变化,并作出相应反应,从而实现电力市场的流畅性和鲁棒性。 4)增加市场竞争 政府应该合理设置市场规则,增强市场竞争程度。这可以通过扩大电力市场范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3.结论 电力产业自然垄断属性的存在使得其价格规制极为重要。经过分析,我们发现目前这种规制机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无法完全适应市场化环境的发展需要。因此,我们提出了上述改革方案,以缓解现有问题,提高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水平,从而实现电力市场的合理竞争,为我国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