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躬主娃守典匹常钎凑赂表翁汕祷腊羡昆脑浚唇挨懈辐纤戒捻斯汕轿豢哪伏第五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2011第五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2011第一节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略)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1.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 美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主张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跨国公司集团的压力; 二是推进美国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的利益。美国1971年首次出现货物贸易逆差。 欧盟起初对美国把服务贸易作为GTT的谈判议题持疑虑态度,后转向坚决支持。 日本为了调解与美国在货物贸易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支持美国的主张。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的转变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过程 1986年GTT部长会议同意开始就服务贸易进行谈判 (一)第一阶段(1986年9月——1988年11月) (二)第二阶段(1988年12月——1990年6月) (三)第三阶段(1990年7月——1990年12月) (四)第四阶段(1991年1月——1993年12月) 1994年4月15日各谈判方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1.序言2.GATS正文的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为“一般义务和纪律”(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4)经济一体化(5)国内规章(6)认可(7)垄断与专营服务和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8)紧急保障措施(9)支付和转移(10)政府采购(11)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12)补贴第三部分为“具体承诺”义务(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3)附加承诺第四部分为“逐步自由化”在“自由化”方面,协定首先规定,每轮谈判都应逐步提高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水平,即一般来说,谈判的结果不可逆转,后一轮谈判应该比前一轮谈判提高自由化的水平。为确保每一轮谈判都能朝着自由化目标不断前进,协定第19、20、21条规定了许多具体措施:①每轮谈判都应确定谈判的指导方针和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参照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对服务贸易的总体情况和部门情况进行评估。②每一成员通过谈判所做出的具体承诺要详细列入“承诺细目表”,“承诺细目表”的内容包括: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和情况;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承诺承担的义务;承诺的生效日期与履行承诺的时间框架。③对承诺的修改和撤销必须在承诺生效3年后才能进行,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承诺的修改和撤销不能低于修改或撤销之前的互利承诺水平,否则利益受损的成员方可以要求进行补偿谈判或仲裁,谈判和仲裁必须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所有成员的利益和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第五部分:机构条款(制度条款)第六部分:最终条款(二)《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三)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一项承诺就是在某些限制条件下提供对某个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一成员一旦做出承诺,就意味着它向其他成员的商人保证,在该部门维持所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水平,并且这些商业条件不会往不利于其他成员的方面改变。一方如果希望撤回或修改其承诺,必须与受影响的成员商定补偿措施并在该承诺生效3年后方能进行。同时修订承诺不能影响最惠国待遇的实施。(续) 此外,还有部长会议决定。如《关于GATS机构安排的决定》、《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定》、《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决定》、《关于专业服务的决定》、《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等。四、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评价(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不足(5) 具体来说,其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政府为实现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排除在调整约束范围之外,由于政府行使职能时提供的服务的范围难以界定,造成GATS的实际适用范围不清晰;其二,“承诺细目表”的肯定式列举方式进一步缩小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没有进入“承诺细目表”的服务部门一律不适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其三,即便列举进“承诺细目表”的服务部门,各成员仍然可以通过对四种服务提供方式的具体细节分别列举保留和限制来缩小GATS的适用范围;最后,无论是否列入“承诺细目表”,成员都可根据某种理由就某个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方式申请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免除。综上,经过四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服务贸易总协定》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各成员所承担的义务亦难以辨析,这种立法方式容易造成协定适用上的复杂性、狭隘性和不稳定性。2.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不具普遍约束力,容易引发争端3.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免除存在被滥用的可能4.政府采购与补贴等议题的不明确影响了协定内容的完整性5.争端解决机制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