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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 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建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 理制度,结合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 点经验、调查研究、咨询评估的基础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 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提出了专用标识范 围,现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一)目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明 确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的,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 追溯,并明确“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 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国家林 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和标识范围,目的在于落实上述 法律规定,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制 度,明确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法律效力,规范取得、使用专 用标识的程序,实现对标识及标识对象等信息的有效管理,保证 对标识对象来源的可追溯性。 (二)起草过程。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修订后的《野生动物 保护法》后,国家林草局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标识管理办法。一 是总结以往野生动物标识管理试点成效和经验,分析查找试点过 程中暴露的问题与不足;二是收集、汇总国际公约和部分发达国 家在野生动物及制品标识管理方面的有效做法,借鉴各方面经验 教训,结合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际情况和试点情况,起 草了标识管理办法初稿;三是通过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 方式,反复研究标识管理机制、必要且适当的标识范围、技术可 行性,进一步修改标识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标识范围;四是召开 专门会议咨询法律、野生动物保护、行业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的 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标识管理办法 和标识范围征求意见稿。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在野生动物 或其制品上加载专用标识,以便于执法查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 源合法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有 效措施之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上世 纪90年代开始要求对特定物种或特定产品实施标识管理。我国于 2003年5月1日开始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开展专用标识管理 试点,很快得到业界的认可和支持,试点范围迅速扩大,现标识 试点范围已涵盖中成药、乐器、标本等数百种野生动物制品,用 户超过3200多家,在强化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和执法监管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极大便利执法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 源合法性的查验,有利于严防非法来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混入流 通渠道;二是便于公众了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的合法性,有 助于公众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三是实现了对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的可追溯,有助于增强从业者依法从业的责 任感,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四是对合法从业者依法从事人工繁 育、经营利用等活动,简化了行政管理程序,减少了审批环节, 更有效维护了合法从业活动的时效性和自主性。鉴于上述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标识措施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领域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不 仅充分肯定了标识管理措施的必要性,还对进一步规范标识工作 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经过多年标识试点,我国在标识防 伪、加载、信息管理等技术方面积累大量经验,曾面临的主要技 术问题均得以解决,具备技术可行性。但由于配套管理制度尚未 出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工作的 持续推进还面临标识法律效力不明、程序不清晰、要求不到位等 问题。为此,尽快制定专用标识管理办法、明确标识范围,不仅 是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而且是进一步强化执法 监管、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二条,主要对出售、购买、利用、运 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依法 取得、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等行为,以及专用标 识信息管理和技术要求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用标识性质及统一式样。一是申明专用标识是国家 管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官方标志,擅自制作、加 载专用标识无效;二是明确专用标识可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 法来源证明和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 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凭据。对应当取得、使用专用标 识,但未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