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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特权的法律规制的综述报告 作为公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能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以达成合作、承担责任、实现目标等目的。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是,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权利优势,即行政合同特权。这种特权的存在,虽然有助于行政机关履行公共职能,但同时也存在滥用的风险,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合同特权的内涵和特点 所谓行政合同特权,是指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拥有一定的特殊权利优势和管理管辖权。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能时,往往需要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以协助完成任务,这些合同通常涉及大量的公共资源和利益,因此行政机关拥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2、条款自由:行政机关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通常是针对公共利益和任务需要制定的,这使得行政机关有权在合同中设置条款并以其为依据实施行政管理。 3、履行强制力:相比一般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更多的强制内容,如果被认定违约,行政机关便可以直接运用强制力追究责任。 4、管理管辖权: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往往涉及到公共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因此具有一定的管理管辖权,可以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管理。 二、行政合同特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合同特权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如果不加以规制,则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特权,对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合同特权进行规制。 1、行政法许可制度 行政法许可制度是一项针对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程序规定。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私人的权利或福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力,它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许可过程中,会签订和执行一系列行政合同,但这些合同的内容和执行必须要符合行政法许可制度的规定。 2、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制度是国家规定的针对行政机关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则。该制度强制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采购,以及针对潜在的不公平行为或滥用特权的制度保障。 3、法律人格承认原则 法律人格承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同其他单独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该平等对待双方,不能因为其自身行政地位而放弃原则。行政机关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司法保障制度 行政合同特权的存在,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对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一旦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其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行政合同特权的存在对行政机关的公共职能发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滥用权力的风险。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其特权,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国家通过行政法许可制度、招投标制度、法律人格承认原则等方式对行政合同特权进行规范和限制,同时建立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以保障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