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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超市卖无中文标识大虾被判赔十倍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先生;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以下简称华润万家太古汇店)。 谭先生诉称:其于2014年9月6日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处购买到4盒“阿根廷红虾”,单盒净含量为2kg,单价318元,4盒共花费1272元,该产品粘贴的条码2050180300016。该产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属于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华润万家太古汇店是明知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故谭先生起诉请求:1.华润万家太古汇店退还货款1272元;2.华润万家公司依法10倍赔偿12720元;3.案件受理费由华润万家公司与华润万家太古汇店承担。 华润万家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商品并不属于食品,而是农产品。第二、涉案商品是进口食品,进口时已经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测。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针对食品及药品有效,本案涉案商品为农产品,因此不适用该解释。第四、退还货款,相应的也应当退回货物,理应同时履行。第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安全”解释,应当在整部法律中出现该词语时使用。 华润万家太古汇店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公司下设的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处购买了涉案产品阿根廷红虾4盒,每盒单价318元,合计1272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据工商部门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记载,华润万家太古汇店是华润万家公司的分公司。诉讼中,华润万家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谭先生质证意见:由于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检验报告没有显示涉案产品的任何证明,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0、11、12月。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一、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购物款1272元给谭先生。二、华润万家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2720元给谭先生。华润万家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对于原审法院基于其与谭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判令其返还谭先生购物款1272元无提起上诉,故二审法院对于原审判决该部分判项以维持。根据华润万家公司的上诉意见及谭先生的答辩意见来看,现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本案的纠纷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二)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购买的进口“阿根廷红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谭先生要求华润万家公司赔偿其购买的“阿根廷红虾”货款10倍的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争议的法律适用,应为《食品安全法》,而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华润万家公司上诉称本案的纠纷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据不足,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阿根廷红虾”为进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如果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中文的标准、标识、说明书,因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就禁止进口、销售。而根据本案现查明的事实来看,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购买的进口“阿根廷红虾”外包装盒上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购买的进口“阿根廷红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签,既是法律规定,同时也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作为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用产品,其购买的主体绝大多数为国内的消费者。因此,作为商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产品的外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以保障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也接受市场的监督。华润万家公司作为经营食品超市的商家,不可能不清楚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法律规定。因此,谭先生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赔偿其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华润万家公司的答辩意见,支持谭先生的请求,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