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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2— —PAGE\*MERGEFORMAT19—— ——PAGE\*MERGEFORMAT21—— 附件1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总体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组织机构】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质量安全责任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逐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第七条【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 (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六)产品召回管理。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的审核; (二)组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 (三)保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有效实施; (四)保证完成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五)物料和产品放行的具体审核; (六)评价物料供应商; (七)制定并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计划,保证员工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 (八)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 第九条【生产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 (二)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可追溯; (三)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 (四)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五)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生产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人员培训】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健康卫生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车间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