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 --兼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陈刚湘潭大学法学院专家 上传时间:2023-7-30 引言 当下,改革证据制度及制定证据法典(规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研究课题。对此而言,学习和借鉴国外证据制度上的行之有效经验,目前也应是学者们一项重要的研究工作。本文拟在介绍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并为同行们的研究提供一份比较法上的参考资料。 一、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含义 197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ßordnung)又称《诉讼程序的简化及促进法》(GestzzurVereinfachungundBeschleunigunigung),简称“简化法”(Vereinfachungsnovelle)。该法从简化程序(Vereinfachung)和促进程序(Beschleunigung)两个方面对1877年1月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为便于当事人在诉前实行更广泛的证据调查,尽早地明确引起法律纠纷的事实关系,促进当事人在诉前或审前达成和解,避免增长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法院的司法承担,通过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设立,对传统的证据保全程序进行了划时代意义的修改。 审前证据调查程序,德语写作“SelbständigesBeweisverfahren”;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独立意义的证据调查程序”。尽管该程序是对原有的证据保全程序的修正,但在立法宗旨上已经脱离了“证据保全”这一初衷。由于“SelbständigesBeweisverfahren”强化了证据保全的开示功能和转化了证据保全的本来目的,从比较法上而言,它涉及了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和法国民事诉讼的紧急审理程序(référé)及紧急鉴定命令先行型程序的一些功能,而中国法上却很难找到与之相相应的制度性规定,所以,若翻译成“证据保全程序”则显得含义过于狭窄,而直译成“独立意义的证据调查程序”或“独立性(的)证据调查程序”又显得比较晦涩,故尔笔者将它意译为“审前证据调查程序”。 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一章地方法院程序的第十二节规定了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第485条至第494条A),该第十二节的原有名称是“证据保全程序”。审前证据调查程序重要内容有:①审前证据调查的合用要件(第485条);②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行(第486条、第487条、第492条第3款);③审前证据调查结果在诉讼中的运用(第493条);④经审前证据调查程序达成和解的执行名义(第794条第1款);⑤审前证据调查实行后的起诉命令和证据保全费用(494条A)。 证据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重要特点有三:第一,合用范围涉及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此外,还具有证据保全目的外的证据开示功能(特别是书面鉴定)。第二,便于当事人尽早整理争点,促成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和解,避免诉讼成本的增长,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承担。为了促成诉前和解,特别设立了口头商议制度(mündlicheErörterung)。第三,加强程序的实效性,赋予当事人在审前证据调查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具有执行力。此外,对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强化。 二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构造 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前证据调查程序重要由审前证据调查的合用范围、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行、审前证据调查结果在诉讼中的运用、经审前证据调查程序达成和解的执行名义、审前证据调查实行后的起诉命令和证据保全费用这五个部分组成。以下分别予以述之。 1审前证据调查的合用范围 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5条规定,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合用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以证据保全为重要目的的证据调查;二是以非证据保全为目的的证据调查。前者是指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传统证据保全程序功能的保存,并在此基础上谋求被保全的证据调查结果使用于其他目的。后者的目的是通过诉前运用书面鉴定这一证据调查方法,对当事人间争议的事实关系进行解明,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1)证据保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5条第1款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构成要件,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的证据保全制度相比,重要存在着如下异同。 第一,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仅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后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条件不同,德国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德国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三:①当事人的申请已经相对方当事人的批准;②被申请的证据方法有灭失的也许性;③假如不对被申请的证据方法进行保全,此后将变得难以运用。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保全条件只有两项,证据也许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德国法规定经相对方当事人批准可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