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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内幕交易犯罪立法之比较的综述报告 近年来,中美两国在立法过程中均不断强化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重点比较中美两国内幕交易犯罪立法的异同点。 首先,中美两国都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构成和处罚标准。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定义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且该信息未公开前就已经对证券价格产生了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惩罚分别包括罚款、吊销证券经营许可证、禁止进入证券市场、刑事处罚等。而在美国,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主要由《证券交易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案》等法规规定。内幕交易被定义为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证券并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其处罚标准则包括罚款、禁止进入证券市场、刑事处罚等。 其次,在处罚力度上,中美两国的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在中国,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刑法并未对内幕交易犯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而美国则在法规上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处罚力度相对较为严厉。在美国,属于同一内幕交易事件的多名被告可能会面临联合指控,且处罚也可能随着行为的恶劣程度和所牵涉的市值程度不同而产生差别。 再者,在证据采集和审判程序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中国,证券监管机构通常是对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搜证取证,并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而在美国,证监会通常在发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后,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者将其交由美国司法部进行刑事起诉。 最后,在预防内幕交易犯罪方面,中美两国的取向也存在差异。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严格监管,重点打击内幕交易等手段,加强内幕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预防。而在美国,证监会则采取了加强内幕交易监管、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加大法律力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内幕交易预警机制等一系列措施,进行内幕交易风险防范。 综上所述,虽然在类似行为构成、处罚标准等方面,中美两国在内幕交易立法中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处罚力度、审判程序和预防措施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美两国在内幕交易领域的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以此维护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资本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