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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法律问题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报告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法律问题。本报告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举证、电子证据的认定和鉴定、电子证据的保全、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等。 首先,本报告定义了电子证据的概念。据此,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呈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电子文件、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GPS定位信息等。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易于复制、易于篡改和易于保存。 其次,本报告探讨了电子证据的举证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举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自证,即当事人自己提交电子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对于后一种方法,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或者法院可以按照职权搜集证据。 第三,本报告研究了电子证据的认定和鉴定问题。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要确认有关证据是否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鉴定是指法院要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为此,法院需要借助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专家技术支撑。 第四,本报告讨论了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针对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或删除的特点,法院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些措施包括电子证据的备份、水印技术、数字签名等。 第五,本报告研究了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问题。对于未经鉴定的电子证据,法院需要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需要认真权衡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多个方面。 总的来说,本报告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为电子证据的举证、认定、鉴定、保全、审查和运用提供了参考。同时,随着信息化办公和网络交流越来越普及,电子证据的应用和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持续深化研究和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