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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卢梭的“自然状态” 浅谈卢梭的“自然状态”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阅读的经历,对书籍都不陌生吧。有些书籍的内容深奥难懂,读起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浅谈卢梭的“自然状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浅谈卢梭的“自然状态”摘要:卢梭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的开篇写道:“在我看来,在人类所有的各种知识中,对我们最有用但也是我们掌握最少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1]自然状态中人所具有的本性和品质是人所固有的,这才是关于人的知识。卢梭在其“自然状态”学说中,对人的本性和品质进行了规定,正是因为他意识到了自然权利与人的天性有关,自然法又与自然权利有关,而政治哲学就是将人为的契约和先天的自然法相结合,从而使政治哲学的根基更为牢固。关键词:自然状态人性论平等自由一、“自然状态”说的源起“自然状态”说作为卢梭政治哲学理论的逻辑起点,虽然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但这一学说并非他独创。在卢梭之前,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特别是霍布斯,都把追溯到自然状态作为自己学说的起点。他们都认识到了社会状态是历史的产物,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还存在着一种区别于社会状态的自然状态。但卢梭认为:“对社会基础做过一番研究工作的哲学家,都认为必须追溯到自然状态,但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真正追溯到了这种状态。”[2]因此,在他们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自然人被文明人的观念所支配着。卢梭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在于这些哲学家们忽略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的本质差异。当哲学家们在“自然状态”中运用“正义”、“所有权”、“强权”等这些来自社会的观念时,“自然状态”已经完全被社会状态所侵蚀了。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混淆起来,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矛盾,即作为文明社会历史前提而被设定的“自然状态”反倒要从文明社会的模型中获得规定。这样的话,设定“自然状态”存在的意义何在呢?所以,卢梭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先解决“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本质差异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地追溯到“自然状态”。为此,卢梭首先试图转变人们的观念,引导人们“不应当把我们在这个主题上所能着手进行的一些研究认为是历史真相,而只应认为是一些假定的和有条件的推理。”[3]卢梭的这种抽象的逻辑方法,使得历史和逻辑、抽象和具体对立起来,从而使我们无法认识到历史运动的真实过程,最终陷入了唯心史观的泥潭。尽管这样,卢梭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本质差异问题上,向我们展示了“‘人所形成的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比较,从所谓的‘人的完善化’中,指出人类苦难的真正根源。”[4]通过对比,卢梭极力赞美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惬意生活,赞美自然人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向善的美德。相反,他痛斥了文明人因自然权利的丧失、道德的沦丧而变质。因此,卢梭是用自然状态下人的本原状态作为价值尺度来衡量文明社会,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对立不是卢梭政治哲学理论的终结,所以这个价值尺度要运用于理想社会的应然状况中。这样一来,“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和“理想状态”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个统一整体中,“自然状态”既是起点,又是最终目标。首先,尽管“自然状态”在本质上是一种反历史的抽象原则,但作为一种历史假说,它运用因果方法解析了政治社会的历史成因;其次,作为价值尺度,它成为人们对文明社会进行批判和质疑时的依据;另外,未来的理想社会是以人人平等为目标,而这一目标是以“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幸福生活为蓝本确立的,因此,“自然状态”对理想社会来说又具有典范作用。二、人性论——“自然状态”说的基础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人性论成为了新兴资产阶级文化的理论基础。在人性论中,善恶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它们被用来评价一个人的道德秉性。大多数近代契约论思想家非性善论即性恶论,他们的“自然状态”理论就是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的。卢梭的“自然状态”说也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但很难说他究竟是性善论者还是性恶论者。一般认为卢梭是个性善论者,他一直宣扬人性向善。但这只是他对自然人进行的描述,并不是从道德价值上判断人性善恶。对契约论者来说,人具有善恶的本性,并且会通过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为并不是孤立的。当一种行为发生时,它既可以被认为是出自人性善的原则,也可以被认为是出自人性恶的原则,但这两者产生的结果肯定有很大差异的。缔结契约建立的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政体,权利如何分配等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据善恶原则进行的。例如,霍布斯从人性恶的角度认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他的集权政体模式就是人性恶原则的结果;而洛克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完美的状态,人人享有财产权和自由权。卢梭认为,善恶原则必须要通过道德行为来进一步说明,所以必然存在一种道德关系。而“自然状态”中,自然人独居生活,是不可能存在这种道德关系的。“德行与邪恶两个名词乃是以集体为对象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