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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创业就业贷款指南 女性创业就业贷款指南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女性自主创业已经成为经济舞台一道亮丽风景线,我市成功创业女性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在菏泽经济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已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半边天”。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女性创业小额贷款的政策信息,欢迎阅读了解。 但受种种因素影响,妇女创业就业还面临着缺资金、少技能、信息不畅等诸多困难和问题。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适应经济新常态,激发广大妇女创造活力,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女性了解政策、掌握创业知识和经营技巧,菏泽市妇联通过多方收集,精心汇编了《菏泽市妇女创业就业服务手册》,收集整理了一些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知识,以期为创业女性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帮助。首先,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些关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吧: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金〔2010〕12号)(摘要) 1、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除符合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女性申请人外,全省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妇女创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纳入小额担保贷款体系,优先发放贷款。 2、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城市社区妇女可以向社区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将推荐至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批办理。经办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对确实难以落实反担保措施的,贷款申请人可采取“联合反担保”的方式担保,并经当地妇联组织调查核实后报经办担保机构审批,但微利项目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5万元之内。 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联组织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批办理。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金〔2013〕45号)(摘要) 一、提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仍执行中央规定标准。即: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上述范围内,全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贴息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贴息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三)我省贴息贷款额度提高后,为便于与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相衔接,自2014年起,各市县及有关部门在上报贴息资金申请及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时,要将中央规定标准内的贷款情况单独列示。 二、明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承担政策 (一)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二)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确保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并按政策规定及时拨付。 山东省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巾帼创业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推动全省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省委、省政府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妇女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