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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修改放宽公募限制「亮点」 2016慈善法草案修改放宽公募限制「亮点」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这部新的慈善法有什么亮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一起来了解下吧。 ★亮点1:骗捐诈捐将被追责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亮点2:信息公开权责明确 慈善法草案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亮点3:激活慈善信托模式 另外一个亮点是慈善法草案专设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简单来讲,慈善信托可理解为一种将慈善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支配、保值增值,从而使更多资金注入慈善事业的公益模式。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说,无论本金还是收益,都不应再回流到委托人或其亲属的口袋。公益信托的保值增值是为整个慈善事业服务,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托或者说公益信托,只是面向那些一心为了慈善事业的人士。通过信托,可以让慈善人士更为省心、有效地运用资产、投身慈善。这对于激活爱心人士的热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来说是有益的尝试。 ★追问 草案封堵个人求助通道? 草案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一对一捐赠容易带来问题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时,个人求助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草案封堵了个人求助的通道。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表示,这种说法不准确,草案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遇到了困难,向社会募集钱物解燃眉之急,草案对此并不禁止。 阚珂介绍,慈善捐赠章节有这样一个条款: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有的学者不赞成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一规定,认为这一对一的捐赠怎么是慈善募捐呢?但经过研究认为,应当从整部草案的规定来分析,草案规定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捐赠人自愿把财产直接捐给受益人,这种一对一的捐赠也是一种善举。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求助行为。 不过阚珂也提醒说,不少案例表明,一对一捐赠容易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有人为自己治病募来500万元,治病只花了300万元,剩下的200万元怎么办?如果捐赠人要求退回,受益人可以提出,你把钱捐给我了就是我的,不应该退给你。另外一种情况是,个人募来治病的钱还没用完,病人死亡,那么剩下的钱怎么办?受益人家属如果拒绝退回,把钱用于改善自己的家庭生活,那么也只能是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因此,立法本意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受益人应该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