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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目录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的特点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来自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有过失 危及患者安全即有不良后果 无不良后果 医务人员有不足之处 态度、行为不到位但无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有些医疗机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执业,甚至过度服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医方原因对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缺乏有效的信息、检测和评价系统。医方原因服务态度差,不善于沟通交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等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证。 缺乏医学常识,对治疗不理解,期望值过高 对医院的制度和流程不熟悉 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 无理取闹,赖账、拖欠医药费 全民缺乏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社会环境复杂 媒体报道渲染 存在医闹现象医疗意外 是指在诊疗过程中由于不可预知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并非由医务人员过失所致。提高医疗安全意识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学习掌握法律制度 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坚持提高医疗水平 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医疗制度 健全和落实发扬主人翁精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管理核心制度会诊制度查对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点部门 重点环节 重点人群 重要技术 重点病人 关口前移 层层把关 各负其责 非惩罚性报告 奖励性报告 预案 医疗纠纷的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挽救 将不良影响控制到最小 患者社会 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沟通 及时沟通:取得患方理解与信任,体现重视。 全程沟通:诊疗过程中,病情变化时,不良事件后,纠纷发生时,处理过程中沟通要素正确对待投诉 热情接待投诉 换位思考 理解同情 立场 医院 医务人员 患者 让患者感到关心 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争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