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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与韦伯社会学方法论之比较 社会学方法论是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其主要研究的是有关社会学体系及其基本假设的一般原理问题,包括研究的立场、角度、出发点、基本理论及阐释社会现象应该依循的原则与逻辑等。作为社会学发展中的两位巨匠,涂尔干与韦伯为社会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涂尔干终其一生努力将社会建设成为一门完整严密的科学,确立了社会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使社会学从思辨的、形而上学的哲学领域独立出来,成为一门科学,其社会学也被人们称作“实证社会学”。韦伯在前人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去阐释社会现象,研究社会行为,对社会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做出了精彩的论述,强调社会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学研究有其特殊性,强调社会学研究中研究中理解,解释的意义,为社会学研究开辟了另一条道路,其社会学也被人们称作“解释性社会学”。 从上述就可以看出涂尔干与韦伯在社会学研究方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值得我们去分析,比较。下面将从研究对象、研究立场、解释规则,价值四个方面对他们研究方法的不同展开讨论。 研究对象 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涂尔干将社会事实定义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变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在对其理解的基础上,我认为社会事实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被社会成员所察觉,能够被明显的感知;二是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三是社会事实一般具有群体性;四,社会事实会对社会中的个人产生约束作用,不会因为对个人的表像不同而改变。涂尔干认为通过对社会事实的研究可以解释社会现象,从而探究社会规律。而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动,韦伯对社会行动作了严格的界定:“所谓‘行动’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韦伯对于社会的研究重点在于对个人行动的解释,他重视社会行动中“意义”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社会群体只是个人行为的影射,不能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只有对个人的行为做出解释才能真正解释社会现象。 二、研究立场 涂尔干坚持的是方法论集体主义,强调社会是第一性的,个人是第二性的,强调社会结构对于个人的制约。因此他认为,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这种外在强制性的集体现象就是社会事实。涂尔干是站在宏观的角度去看待社会现象,运用宏观的方法对其进行解释,是宏观社会学。而韦伯坚持的是方法论个人主义,,他强调社会学应当将个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集体是个体的派生物,因而不具有实在意义,只具有功能分析的意义。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必然涉及“精神”或“观念”等现象,这是与自然科学的本质不同。因此在解释这类现象时就要考虑社会行动以及个人自主性与功能性,这样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因果性说明。韦伯是站在微观的角度去看待社会问题,运用微观的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是微观社会学。 三、解释规则 涂尔干作为实证至于的代表人人物,他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带有浓重的实证主义色彩,他强调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社会事实的原因应当从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是到个人意识中去寻找,他强调社会研究中观察的重要作用,研究者应该对社会现象做出描述性的解释。此外,涂尔干在解释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时强调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即“同样的结果总会有同样的原因”。作为解释社会学奠基人的韦伯在解释社会现象是则明显与涂尔干不同。韦伯认为,社会学之所以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原因在于人在社会行动,社会现象中的巨大作用,人是具有主动性、自主性的。这种自主性对于社会现象的影响是明显的也是必然的。因而在解释社会现象时就要强调人赋予其行动的“意义”,韦伯强调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的诠释性理解,他说“主观意义的理解乃是社会学知识的根本特质”。在因果解释中,韦伯坚持的是因果多元论,他认为构成一个社会行动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个社会行动绝少指向某一种单一的原因,并且在人类行动中,因果之间的关系并非机械的单向关系,原因与结果可能发生相互转换。 四、价值 对于价值的思考,虽然涂尔干与韦伯都强调“价值中立”,但他们的“价值中立”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涂尔干认同的是“绝对价值中立”,他认为对于社会现象的研究与解释都应当同自然科学那样,排除一切预断,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他强调,只有做到摆脱一切预断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最本质的解释,还原其真相。涂尔干的这种绝对价值中立是贯穿整个研究始末的。而韦伯认为绝对价值中立是不存在的,价值中立是有阶段的价值中立,是“相对价值中立”。韦伯认为任何人都会因其尊教信仰、物质利益以及其他原因而充满价值,研究者也不例外,因而在研究者确定研究方向、选定研究题目的时候会受到这些因素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