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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完善的中期报告 一、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时,由法院任命进行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的专业人士。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制度始于1993年的《企业破产暂行条例》,而在2015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对其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立法基础: 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是《企业破产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该法是我国首部专门治理企业破产问题的法律。 2.立法目的: 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角色、职责和权力,保障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3.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包括法官推荐和候选人推荐两种方式。法院在任命破产管理人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官推荐的候选人。 4.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两个方面。具体要求包括: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通过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等。 5.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收集、保管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制定和执行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计划;参与债权人会议并提出意见;协助法院进行破产案件的审理等。 6.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拥有破产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力;在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现状 1.立法适用范围不够广泛: 尽管《企业破产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标准,但是其适用范围仍然相对狭窄,只针对企业破产,对于其他类型的破产案件(如个人破产等),依然存在法律空白。 2.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程度待提高: 虽然我国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但是目前大部分破产管理人仍然缺乏足够的专业化培训和实践经验,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3.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制度存在不足: 尽管我国在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制度上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和实践,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债务重整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 三、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为了更好地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扩大适用范围: 应当对破产管理人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将其引入个人破产等其他领域,形成更为完善的破产治理体系。 2.建立专业培训机制: 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培训机制,加强其业务素质和理论知识的培养,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 3.完善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制度: 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制度,解决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障其公正、公平和高效。 4.加强监管力度: 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和规范,建立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处罚机制,在保证破产管理人权益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环境的逐步完善,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和价值将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同时,随着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破产治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