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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历史 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代表人物,巴特鲁斯,公共秩序保留雏形,“人法”“物法”。(国际私法之父) 法国:杜摩兰,夫妻财产作为合同关系非财产关系,包含“意思自治”。 达让特莱,“法则三分说”“混合法则”,混合法则,物法不具有于外效力,本地使用。 人法有域外效力。 荷兰:胡伯三原则P33,“国际礼让”,国家自主选择,承认不承认外国法效力。 德国法律关系本作说:萨维尼,任何法律关系都只能和某一特定地区有最本质的联系。 意大利本国法学说:孟西尼,国际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共秩序原则。 戴塞既得权说:《法律冲突法》严格属地主义,不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有效力,只承 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律已经取得的相应权利的事实。 里斯最密切联系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法则选择时,要综合分析哪一个国家或者 地区与该案件的各种因素和当事人有着最密切的联系。 2、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也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所涉及各法律对该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且都规 定要支配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由此所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冲突的原因:1、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2、各国之间存在 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 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1、冲突方法:即在内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冲突 规范来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然后再依据该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2、实体法方法:通过有关国家质检地接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直接规定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 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 (4)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和“系属”。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 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将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特定地域的法律连接 起来的“纽带”或“媒介”。常用的有:国籍、住所、居所、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 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最密切联系地、船旗国、船舶碰撞地、船舶扣押地、仲裁 地。 连结点分类:p69,主客观,静动态。 冲突规范类型:p70~71单边,双边,重叠,选择性(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有 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5)系属公式:指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以解决某些类型涉外民事 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规则。P74~75 (6)准据法: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 利和义务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被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一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7)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 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3、国际私法主体: (1)、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作为当 事人的国籍,以内国发作为该当事人的本国法。2、当事人所具有的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 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最密切联系国家国籍为准,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所在地国籍为准。 消极冲突的解决:住所地为准,无住所,以法院地为准。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经常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国籍国——经常居 所地。 (2)、法人的国籍:成员国籍主义、设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 制主义、复合标准说。我国以登记地主义为主。 (3)法人住所: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依法人章程之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中 心地标准,即其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为住所。 4、反致:指法院在审理某种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国内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 法律,而依该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又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法院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作为本 案的准据法。分类:p127直接反致(一级反致)、转致(二级反致)、间接反致(大反致)。 5、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 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 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产生的原因: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赋予它们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 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对于同一内容的法律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其划分到实体法或程 序法的不同法律部门。3、不同国家对冲突规范中所包含的名词概念的含义理解不同。4、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