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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7、法律冲突的种类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第六章、冲突规范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答: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该冲突规范的范围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关系,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连接点是不动产所在地。1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答: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据此寻找应适用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单边的连接点是明确的,双边是抽象的;双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单边一般只规定特殊问题。11、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答: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都是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中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重叠冲突规范要同时适用,而选择冲突规范则则一适用;其中可以任意选择的称为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需要按顺序选择的称为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1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答:(1)法院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需要。13、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义答:(1)国际私法中,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应适用准据法;(2)不同国家、学者对于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看法不一;(3)区分的目的在于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14、准据法的概念特点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特点: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经冲突规范指引;是具体的法。15、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答:依法律性质决定;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16、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答: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7、公共秩序保留答:公共秩序保留指法院地国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其结果将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而直接适用内国法的肯定作用。特征:具有不确定性,实施灵活性和伸缩性,有利于法官根据本国利益需要,随机应变,但不得滥用。立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