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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 应用,爱惜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的尊严,尊重和爱惜人 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公 民大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借鉴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那么,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依照本 方法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 活动: (一)采纳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方式 对人的生理、心理、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和疾 病的诊断、医治、康复和预防方式进行研究的活动; (二)医疗卫生新技术或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实验的活 动; (三)采纳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式搜集、记 录、利用、报告或贮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 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在本方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临床 应用的技术,不属于本方法规定的审查范围。 第四条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认的研究伦理原那么,伦理审查进程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条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 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治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生物医学研究伦 理审查监督治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要 紧针对生物医学研究中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政策法 规和制度建设的意见;依照需要对国际合作和国家相关领域 重大科研项目进行伦理综合审议,提出改良意见;对省级和 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对其成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省级医学伦 理专家委员会,要紧针对辖区内生物医学研究重大伦理问题 进行研究,提出改良意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推动辖区内伦理审查制度化、标准化;对机构伦理委员会的 伦理审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人员培训,并依照需要对辖 区内风险较高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伦理综合审议。 第八条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 活动的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医学院校、妇 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操纵机构、打算生育效劳或研究机构 及其他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应当设立机构伦理委员 会;不具有设立伦理委员会条件的机构,可委托本省级区域 内具有开展相关项目审查能力的机构伦理委员会代行有关 职责。 第九条机构伦理委员会要紧承担爱惜受试者,并增进 生物医学研究标准开展的职责,对本机构或所属机构涉及人 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活动进行伦理审查(包括初 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也可依照需求,受理所委托的 伦理审查;并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培训。 第十条机构伦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机构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名单(附简历); (二)机构伦理委员会章程; (三)机构伦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程序或制度。 以上信息转变时,需及时更新信息。在本方法发布之前 已成立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在本方法发布之日三个月内进 行备案。 第十一条设立伦理委员会的机构应在委员会秘书和 工作人员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 支持。 第十二条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设立该伦理委员 会的部门或机构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 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和相关群众代表当选举产生,人数不得 少于5人,而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域应考 虑少数民族委员。 机构伦理委员会必要时能够聘请独立顾问,对所审查的 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3-5年,能够连任。 机构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假设干人,由 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选举产生,能够连任,换届需要注 意维持工作的持续性。 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培 训,提高伦理审查能力。 设立伦理委员会的机构应当依照工作量给予伦理委员 会委员适当的补助。 第十四条机构伦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当及 时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对已批准的研究进行跟踪 审查,受理受试者的投诉并和谐处置,确保研究可不能将受 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当中。 第十五条机构伦理委员会能够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研究人员或委托机构提供审查所需材料; (二)要求研究人员或委托机构修改研究方案和知情同 意书等文件; (三)对研究方案做出审查的决定。 第十六条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同意伦理审查 的研究方案和审查中委员的意见保密。委员应当签署保密协 议,许诺对所承担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机构伦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