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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7.10 •【文号】农业部令第二号 •【施行日期】1989.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 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农业部令第二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以及配制制剂的兽医医 疗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 证》,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厂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生产技 术,并从事兽药生产工作三年以上。 (二)兽药生产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主管药师、工程师、兽 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兽药生产或检验工作三年以上。 质检人员应是本专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受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检验工。 (三)兽药生产岗位的工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质量检验工人应具有高 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地进行生产和检验操作。 电工、锅炉工等辅助工人,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的厂区、厂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卫生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生产区和生活 区应分开。生物制品厂还应具有防止散毒的设施。非兽药厂兼产兽药的,必须有单 独的兽药生产区或生产车间。 (二)厂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要有足够的空间和场 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堆放物料。不同品种和不同规格药品和各道工序不 得在同一室内操作。主要生产车间要有防尘、防菌、防蚊蝇昆虫等设施,特别是原 料药的精制、烘干、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 (三)生产无菌制剂,车间应有空气净化装置,应有无菌缓冲间和密闭隔离的 工作室。生产中成药应有晾晒场。生产生物制品还应具备无菌操作室、动物饲养 舍、焚尸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等。 (四)兽药厂应具有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原料、辅料、中间体、 半成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必须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记。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 品要有相应的条件。贮存生物制品的冷库内不得同时存放其它物品。危险品及剧毒 药品应按规定单独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厂房存放。 第六条根据生产的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的药品生产设备: (一)水针剂:应有重蒸馏水器、不锈钢配药罐、薄膜过滤器、割圆机、洗瓶 机、安瓿烘干机、高压灭菌柜、印字包装机、空气过滤通风设备等。 (二)粉针剂:应有洗瓶机、烘瓶设备、计量分装器、轧盖机等。 (三)片剂:应有粉碎机、搅拌机、制粒机、压片机、烘干设备和空气除尘设 备等。 (四)饲料药物添加剂:应有粉碎机、电动筛、烘干机、双螺旋搅拌机、计量 分装机。分装易氧化失效药物应有真空充氮包装机等。 (五)中药散剂:应有粉碎机、搅拌机、电动筛,药材洗涤池及防尘、烘干设 备等。 (六)生物制品:应有转瓶机、培养罐、过滤器、冻干机、孵化箱、压盖包装 机、高压灭菌柜、烘烤箱、冷藏设备等。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质检机构直属厂长领导。 质检机构要有严密的抽样、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要制定质量 检验操作规程。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制度:原辅料检验使用制度、半成品成 品检验制度、新产品报批制度、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个 人卫生体检制度等;应具备生产工艺流程以及操作规程。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容器、包装材料以及包装、标 签、产品均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例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的规定。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贷架、 贷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药品的堆码、 存放和陈列要整齐。 第十三条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