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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传染病培训一、肠道传染病基础知识选址:原则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单独设立。若设在门诊大楼内应设置在底层一侧,并与普通门诊病人分门进出。 业务用房面积:一级医院应达到35平方米以上,二、三级医院应达到70平方米以上。 布局:内部布局合理,应有明确的“三区”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二、三级医院肠道门诊还应设置可至少放置4张观察床位的观察室。4.人员:一级医院应配备专(兼)职医生1人,专职护士1人,专(兼)职消毒人员1人。二、三级医院应配备专职的医生1~2人,兼职医生1~2人,专职护士2~3人,专职消毒员1人。 5.设施:配备必要的诊疗、化验设备和器材,肠道传染病、腹泻病所需的药品,以及供医护人员和病人使用的消毒用品和器材设施。 6.开诊时间:凡肠道传染病监测点、市区一级医院和本市二、三级医院肠道门诊做到全年开设。 7.除夜间腹泻病人如无夜间和24小时肠道门诊,可由急诊处理外,其他科室一律不准诊治。 8.变更:未经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和擅自关闭门诊。1、工作制度:建立和制定肠道门诊工作制度和职责制度,做到制度上墙。 2、腹泻病人登记:各医院肠道门诊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做到逐例按腹泻病人专册登记项目要求登记,各医院夜门诊、急诊、儿科遇到腹泻病人就诊,也应按照专册登记项目做好逐例登记。市区各级医院要建立专卡制度,要逐例建立肠道门诊专卡。各医院专卡、专册、登记册一律保存3年。 3、4月底前完成流行前业务培训、抢救、疫点处理队伍组建,器械药品准备4、诊断:对腹泻病人认真询问病史、流行病学史并进行必要的体征、大便常规检查,凡属肠道传染病的参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属腹泻病的参照《中国腹泻病诊断治疗方案》,做出及时、正确的诊断。肠道门诊监测病例2.霍乱—六种腹泻病人为重点对象2.霍乱—病例定义3.菌痢—重点对象腹泻病人3.痢疾—菌痢病例的定义3.痢疾—阿米巴痢疾病例定义4.感染性腹泻—病例定义5.伤寒、副伤寒—病例定义6.O157:H7—病例定义7.沙门菌病—病例定义1、治疗原则:应坚持有效、经济和简便,具体治疗见《中国腹泻病诊断治疗方案》和有关肠道传染病治疗方案。重点职业人群菌痢管理1.霍乱采样要求:监测点初诊病人有泻必采,采样率100%;非监测点完成六种对象检索,采样率≥98%,且采样数占初诊病人的10% 2.对确诊或疑似细菌性痢疾病人及重点职业。对确诊、疑似伤寒病人采便进行伤寒杆菌培养。 3.在腹泻病人诊治过程中,根据病人的临床症状、大便性状、流行病学史,对诊断为空肠弯曲菌、各类致病性大肠杆菌、副溶血性弧菌及轮状病毒等肠炎或腹泻病应及时采便进行相应的细菌或病毒检验 4.监测点医院负责对监测病例标本进行沙门氏菌检测,非监测点医院在对腹泻病人开展沙门氏菌检验 5.对所采样品做好登记,及时送检,化验结果及时登记1、各医院肠道门诊要建立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甲、乙类传染病做好专册登记,按法律规定时间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各监测点医院发现感染性腹泻,应做好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所在区疾控中心。 2、诊疗中发现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爆发、聚集行、集体性腹泻爆发病例,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疾控中心和卫监所。临床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霍乱病人(甲类)、O157:H7病人(新发)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过传染病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确诊病人应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传真)传染病报告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卡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乙类传染病(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发现丙类传染病(感染性腹泻)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六、监测资料报告和反馈谢谢!